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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各中心站,机关各处室:
《广东省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地震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地震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局领导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地震局
2023年11月29日
广东省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地震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粤府办〔2021〕13号),结合地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广东省地震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广东省地震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执法承办部门为公示责任主体,负责相应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核、传递、公示和更新。承办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负责人为公示责任人,执法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公示信息的审核人。
除依法当场告知的内容外,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实行审核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的内容和要求应当按照国家、省、中国地震局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减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和类别、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
(五)清单信息: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以下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出示、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二)行政许可或服务事项信息: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渠道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类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名字或名称;
(二)自然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脱密脱敏处理后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归集并公开。还应充分利用现有载体和平台进行公开,包括政务服务网、局网站、局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传统媒体、办公场所等。
行政执法公示时限要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事前公示应在进行执法活动前完成;事中公示的内容应在执法过程中及时公示。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并形成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或者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原公开渠道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执法承办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理由和救济渠道。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收回行政执法证并上交核发部门予以注销;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
(三)未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审核表
附件
广东省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审核表
行政执法 公示内容 | (具体内容另附) |
行政执法 公示方式 | |
承办部门经办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承办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发布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广东省地震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粤府办〔2021〕13号),结合地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广东省地震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广东省地震局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应当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执法行为全过程网上流转,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全记录。
第五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
第六条 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号及执法证件出示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
(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专家评审等情况。
(七)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八)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九)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七条 审核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承办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第八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等摄录重点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执法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执法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本部门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存储资料的,应当在具备条件1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予以储存。
信息存储过程中,发现信息有损坏、无法正常存储的,应当立即向执法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将书面说明存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行政执法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第十九条 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司法行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原则上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2个月内,执法承办人应当完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材料整理,随行政执法案卷一并归档,交由局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使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或者其他符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的行政执法系统的,可直接利用政务云资源保存音像记录资料,不需要再另行制作档案材料。
调阅、复制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应当经单位分管档案和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收回行政执法证并上交核发部门予以注销;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因设备使用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音像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震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地震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粤府办〔2021〕13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广东省地震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广东省地震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局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广东省地震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局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对该执法行为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局法制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执法承办部门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提请局法制工作管理部门进行法制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后,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执法承办部门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
(二)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三)调查取证记录,执法过程记录;
(四)如有听证笔录、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等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局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局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执法承办部门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执法承办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局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认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执法承办部门: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3.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5.超出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6.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请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制工作管理部门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局法制工作管理部门交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一并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局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对作出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人员和法制审核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收回行政执法证并上交核发部门予以注销;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执法承办部门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进行法制审核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执法承办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局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局法制工作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解读《广东省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地震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地震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